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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07-21 10:14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川财外[2009]11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 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企业、各行业商会: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2009年度商务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意见的请示》(川商规〔2009〕31号)精神,现将《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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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和方向
  (一)支持市场体系建设,拉动城乡消费
  1.支持重点商品流通项目建设。
  (1)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
  (2)支持内容:对大型商品批发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包括交易场所、物流配送中心、检验检测系统、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或对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新建和改造配送中心项目,根据投资额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类似政策支持。
  (3)支持条件:①市场开办企业在我省依法注册登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项目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当地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地方有配套资金。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之间投资建设;②大型商品批发市场新建项目建成营业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上。升级改造市场项目现有营业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③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四川正常经营2年以上;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业态连锁经营企业2008年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便利店业态连锁经营企业2008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以上;企业新建和改造配送中心投资额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和1000万元。
  (4)申报时间: 2009年9月30日截止。
  2.支持餐饮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
  (1)支持对象:总部在四川,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2008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2)支持内容:对餐饮企业跨市州开直营连锁店按每个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跨省、跨境开直营点给予倾斜。主要支持信息化建设、研制先进生产线、产品标准化、工艺规范化、企业品牌等项目。
  (3)实施时间: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
  (4)申报时间:2009年9月30日截止。
  3. 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餐饮街区建设
  (1)支持对象:纳入省上重点培育的特色商业街、特色餐饮街。纳入省上重点培育的特色商业街、特色餐饮街建设标准另文下达。
  (2)支持内容:对特色商业街、特色餐饮街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条件: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政策支持,商业文化浓厚,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具有集聚效应,对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投资建设。
  (4)申报时间: 2009年7月31日截止。
  (二)支持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对象:大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2.支持内容:对2009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川实现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5亿元,奖励企业领军人物2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3.支持条件:对企业销售收入等数据送有关部门审核后兑现奖励。
  4.申报时间: 2010年2月10日截止。
  (三)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
  1.支持对象:符合支持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2.支持内容: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设备、建设及改造配送中心、物流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先进的物流技术等项目,按投资额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3.支持条件:近两年年营业额增幅达15%以上,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项目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实施。
  4.申报时间:2009年9月30日截止。
  (四)支持民族商贸流通事业发展
  1.支持对象:甘孜、阿坝、凉山州
  2.支持内容:建设符合支持条件的商贸设施、批发市场、连锁商业网点以及对边销茶流通骨干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没有综合市场的民族县加快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3.支持条件:项目在2009年内实施,资金项目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批。
  4.申报时间:2009年9月30日截止。
  (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内外贸易。
  (1)支持对象:2009年以前在川注册,且2009年新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贸易的内贸流通企业。
  (2)支持内容:对内贸流通企业今年新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BtoB、BtoC市场销售的,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超过0.2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加入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入网费金额。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质:①应是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②具有庞大的买家、卖家客户资源,有一定的四川会员及贸易实绩;③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四川省商务厅提供企业入网资料和网上贸易统计资料。
  2.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试点。
  (1)支持对象:在我省选择一个农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试点县(市、区),推进农产品网上交易。
  (2)支持内容:建立县级服务站和依托专合组织涉农协会的多个信息点,开发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站;收集发布农产品交易相关信息;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的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组织农产品交易对接活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支持条件:在具有一定产业特色和规模优势,具备一定硬件条件,有积极性且有承办企业的县(市、区)。
  二、项目组织和申报
  (一)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企业和单位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已安排了类似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市州商务局及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在项目申报时间截至后的七日内,将经两局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一式三份联合报省商务厅(规财处、业务处)和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省级企业直接向两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具体申报材料参照上年同类项目规定提供资料。
  三、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审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川财预〔2009〕12号)精神,由省商务厅商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的建议分配方案(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后商定结果),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已经安排了类似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分管省领导的批示意见,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并将资金拨付到市州、试点县(市)财政局。重大项目可按工程进度预拨不超过审定额60%的资金,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领军人物奖励可根据企业业绩分次预拨,最后清算。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报帐制,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附资金使用效果、支出说明及有关支出的有效单证,由主管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大项目在新闻媒体或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标准,不得将资金转移、侵占和挪用。严禁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项目并达到计划目标,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三)强化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商务扶持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商务和有关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两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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