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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1-07 09:40  文章来源:成都特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商配字〔2008〕10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时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工本费。
  二、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时,工本费收取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驻成都特办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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