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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各企业在2008年底前使用完配额和申领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2008-10-08 14:32 文章来源:
成都特办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新闻
重 要 通 知
各领证企业:
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六章规定,企业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请各企业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抓紧时间清理2008年度出口配额,及时申领和使用出口许可证,力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使用完本年度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特此通知。
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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